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收支管理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及省市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各项收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全体会员原则。工会经费的使用应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精打细算,提高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行政增加预算,再由学校拨给工会,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
四、工会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之后,因上级工会要求开展工会工作发生经费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五、其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严格遵循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严守“八不准”的纪律要求。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参照《060net永利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
1.工会组织人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2.工会自行组织的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购买。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1000元。
3.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每年不超过两次。个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600元,二等奖400-500元,三等奖200-300元;集体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700元,优胜奖500元(注:一等奖为各项目的1、2名,二等奖为各项目的3、4、5名,三等奖为各项目的6、7、8名)。
4.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标准参照《060net永利劳务酬金发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5.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参加者每人可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6.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参照《湖北大学知行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三、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
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四、会员活动支出
1.工会每年定期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省内惠游年票(卡)等文旅产品,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2.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仅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支出范围为保险、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五、职工福利支出
1.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按春节、端午、中秋、国庆四节分三次发放(中秋、国庆合并为一次)。节日慰问品原则上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每年最高标准5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会员相同疾病当年最多慰问两次。
6.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六、其他福利支出
工会可组织会员每年开展一次常规体检,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子女福利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困难职工帮扶支出
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困难补助、救助,最高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八、业务支出
1.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按照《060net永利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知行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2.其他业务支出。工会每两年可以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超过学院工会干部(含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表彰奖励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会不再配套奖励。
九、其他支出
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替代单位行政进行捐助。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1.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2.工会应依法及时、足额地拨缴工会经费,并确保新职工在入职时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3.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并严格执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要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齐全、签收到位。
4.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5.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6.工会在收到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款项时,应纳入工会收支预算,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和相关支出科目按规定核算、列支。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7.严格执行“八不准”: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1.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2.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060net永利
2024年10月30日